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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

来源:欧宝体育网址导航    发布时间:2023-07-29 23:39:25
产品介绍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处理,标准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的经营处理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收费公路,是指契合公路法和本法令规则,经同意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地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活跃办法,支撑、促进公路工作的开展。公路开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恰当开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悉数由政府出资或许社会安排、个人捐资建造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违背公路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不合法建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回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对在公路上不合法建立收费站(卡)、不合法收取或许运用车辆通行费、不合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许不合法延伸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务等部分告发。收到告发的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办;无权查办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办的部分。受理的部分有必要自收到告发或许移送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办。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处理者,经依法同意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戎行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实行正常巡查使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一致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实行抢险救灾使命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送联合收割机(包含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不合法干涉收费公路的经营处理,抢占、移用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建造收费公路,应当契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开展规划,契合本法令规则的收费公路的技能等级和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使用借款或许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造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安排出资建造或许按照公路法的规则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同意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建造和处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隔的准则,依法建立专门的不以盈利为意图的法人安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能够施行一致处理、一致借款、一致还款。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则查看同意: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头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可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在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距离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施行核算机联网收费,削减收费站点,进步通行功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查看同意: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归还借款、归还有偿集资款的准则确认,最长不得超越15年。国家确认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越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回收出资并有合理报答的准则确认,最长不得超越25年。国家确认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越30年。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查看同意: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分、财务部分审阅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查看同意。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分审阅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查看同意。

  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能等级、出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归还借款或许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回收出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要素核算确认。对在国家规则的绿色通道上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能够恰当下降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许免交车辆通行费。

  建筑与收费公路经营处理无关的设备、超标准建筑的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设备和服务设备,其费用不得作为确认收费标准的要素。

  第十七条按照本法令规则的程序查看同意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许收费标准的调整计划,批阅机关应当自查看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存案;其间归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查看同意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务部分存案。

  (一)高速公路接连路程30公里以上。可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在外。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地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地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能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可是,在国家确认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造的二级公路,其接连路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同意,能够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九条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发布,选用招标招标的方法,公平、公平、公开地挑选经营处理者,并依法缔结转让协议。

  第二十一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能够请求延伸收费期限,但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5年。

  第二十三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有必要缴入国库,除用于归还借款和有偿集资款外,有必要用于公路建造。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开展变革部分和财务部分拟定。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的标准和标准,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备进行日常查看、保护,确保收费公路处于杰出的技能状况,为通行车辆及人员供给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保护应当严厉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延迟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明显方位,设置载有收费站称号、批阅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承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备等状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九条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契合车辆行进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契合车辆快速经过的需求,不得形成车辆阻塞。

  第三十条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装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添加人员。

  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标准服务。

  第三十一条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许产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进的景象时,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许使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备予以公告;形成交通阻塞时,应当及时陈述有关部分并帮忙引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峻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许严重交通事故等严峻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景象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状况,依法采纳限速通行、封闭公路等交通管制办法。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活跃合作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三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必要向收费公路运用者开具收费收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收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一致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收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分一致印(监)制。

  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回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成心阻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伤收费公路处理人员、损坏收费设备或许从事其他打乱收费公路经营处理次序的活动。

  产生前款规则的打乱收费公路经营处理次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及时陈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及时陈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不开具收费收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税务部分一致印(监)制的收费收据或许开具现已过期失效的收费收据。

  第三十六条政府还贷公路的处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悉数存入财务专户,严厉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处理、保护费用从财务部分同意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有必要悉数用于归还借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还贷公路在同意的收费期限届满前现已还清借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有必要中止收费。

  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则,收费公路中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则中止收费的日期,承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中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判定和检验。经判定和检验,公路契合获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能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向交通主管部分处理公路移送手续;不契合获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能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分确认的期限内进行保护,到达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则处理公路移送手续。

  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中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自中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撤除收费设备。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经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许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法,逼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第四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的要求,及时供给统计资料和有关状况。

  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的保护、美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处理,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对收费公路施行监督查看,催促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依法实行公路保护、美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职责。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公路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办。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施行监督查看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称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承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私行同意收费公路建造、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当地人民政府或许有关部分及其工作人员不合法干涉收费公路经营处理,或许抢占、移用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许有关部分责令中止不合法干涉,退回抢占、移用的车辆通行费;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九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私行在公路上建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许应当中止收费而不中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根据职权,责令改正,收费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归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根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则的标准和标准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备进行日常查看、保护的;

  (四)道口设置不契合车辆行进安全要求或许道口数量不契合车辆快速经过需求的;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许产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进的景象,未按照规则设置安全防护设备或许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许遇有交通阻塞不及时引导交通的;

  第五十一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收费时不开具收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税务部分一致印(监)制的收据,或许开具现已过期失效的收据的,由财务部分或许税务部分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归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政府还贷公路的处理者未将车辆通行费足额存入财务专户或许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的,由财务部分予以追缴、补齐;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背本法令的规则,财务部分未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或许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归还借款、归还有偿集资款,或许将车辆通行费、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归还借款、归还有偿集资款,或许责令交还移用的车辆通行费和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收费公路中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不及时撤除收费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撤除;逾期不撤除的,,撤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承当。

  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规则的技能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保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中止收费。责令中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实行公路保护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保护,保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承当。拒不承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未实行公路美化和水土保持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能够对原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处实行美化、水土保持职责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对违背本法令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价格处理的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成心阻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伤收费公路处理人员、损坏收费设备或许从事其他打乱收费公路经营处理次序活动,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给收费公路经营处理者形成丢失或许形成人身危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冒充戎行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一致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法令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转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开展变革部分和财务部分按照本法令规则的准则进行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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